事故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qū)域內從事生產作業(yè)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fā)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yè)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 定義
3.1 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職責
4.1 安全環(huán)境部負責本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 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zhí)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 事故分類
5.1 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guī)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guī)定數額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 傷亡事故:指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 環(huán)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huán)境受到損害,為環(huán)境污染事故。
6 事故報告
6.1 報告程序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fā)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 外派出差人員發(fā)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huán)部、行政人事部,安環(huán)部上報公司。
7 事故調查
7.1事故發(fā)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yè)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 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 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huán)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 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 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10 相關記錄
事故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及各廠、部安全生產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guī)定了安全舉報登記、整理、匯報、調查處理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產單位的安全舉報的.管理。
第二條 組織與職責
安健環(huán)部是安全舉報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安全舉報的登記、整理、匯報及調查處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權利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即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安全事故舉報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司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都有權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安健環(huán)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舉報。
(二)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向舉報部門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舉報情況要真實,不得虛報、假報。
(三)安健環(huán)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接到安全舉報案件時,應進行書面登記,填寫《安全舉報記錄表》。
(四)安健環(huán)部要對安全舉報內容進行核實,經初步審查舉報情況屬實后,要立即將核查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經批準向上級領導匯報。
(五)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結果,經上級領導審查,發(fā)現事實證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通知案件經辦人員補充調查或另行提出處理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舉報內容一經核實,將按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倡實名公開舉報(公司有責任對舉報全過程實行保密),以便于及時核實、查處、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實施獎勵。
(八)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在批示時限內處理結案,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案件交辦部門,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上報時間的,需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部門批準。
(九)安健環(huán)部和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工作人員無故不履行舉報制度或對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件消極對待,導致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安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后,相關材料必須建檔保存,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建檔材料。
(十一)為充分發(fā)揮員工的監(jiān)督作用,特公開公司舉報電話: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須向本單位員工公開公司及安健環(huán)部的舉報電話,并在生產場區(qū)的明顯位置處設置舉報電話標識牌。
第四條 監(jiān)督與檢查
(一)安健環(huán)部對安全事故隱患經審查核實后,應立即向存在隱患單位或部門發(fā)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具體執(zhí)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審查核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健環(huán)部應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將調查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調查組組織結構:
組長:辛龍
事故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guī)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各類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3.2生產、技術、設備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3.3產品質量事故由品保部負責;
3.4工傷事故由總務課負責傷員救治,事故的賠償,合同工由人事課負責處理,勞務工由勞務公司負責處理;
3.5事故責任者的處分,由責任單位提出,報總經理核準執(zhí)行。
4.定義
4.1事故分類
4.1.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4.1.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4.1.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4.1.4發(fā)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4.1.5發(fā)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4.1.6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4.1.7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傷事故。
4.1.8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4.2.1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4.2.2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4.2.4員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5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6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標準計算。
5.職掌與作業(yè)流程
5.1凡發(fā)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主管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如果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勞動部門部門上報;
5.2發(fā)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發(fā)生工傷事故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經部門最高主管審核后,按規(guī)定的時間報管理部備案。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5.3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管理部簽署意見后,上報總經理。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最高主管批準,管理部備案。微小事故由部門處理,報管理部備案。
5.4事故發(fā)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組(線)長擔負一半責任。無組(線)長時,由部門主管負擔一半責任。
5.5發(fā)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tài)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主管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jié),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5.6對事故責任者必須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必須妥善保管。
5.8發(fā)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5.9各部門主管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6.參考文件
無
事故管理制度4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tǒng)計、處理生產事故,規(guī)范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guī)定。
1.2 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 風電場生產事故統(tǒng)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guī)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 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tǒng)計問題解答》的規(guī)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
3 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tǒng)計問題解答》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匯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托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6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匯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fā)生后,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并逐級匯報,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匯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tǒng)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并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jiān)管部門,匯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fā)生后,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fā)生后,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fā)生后,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fā)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3.4.1.2人身事故還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3.4.1.3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huán)境(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3.4.2設備事故
3.4.2.1 發(fā)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
3.4.2.2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3.4.2.3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3.4.2.4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其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
3.4.2.5企業(yè)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3.4.2.6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后發(fā)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著、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統(tǒng)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tǒng)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tǒng)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tǒng)計、報送的匯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zhí)顖?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范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后按上級公司規(guī)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fā)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jiān)處。
事故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fā)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guī)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
1、因公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工廠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所發(fā)生的事故。
2、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含一個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傷害。
——多人事故:指同時傷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一百零五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事故:指職工當時死亡或負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控制指標: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廠里發(fā)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領導、安技處,廠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市勞動局、總工會、公安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2、廠里發(fā)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廠內安技處。
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安技處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fā)生死亡事故后廠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勞動局、總工會作詳細匯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fā)生輕傷事故由廠負責人會同廠安全員、廠安技處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發(fā)生死亡、重傷事故由廠領導或市局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上報勞動局、總工會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fā)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事故管理制度6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guī)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tǒng)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qū)域所發(fā)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tǒng)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qū)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y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qū)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fā)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fā)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xié)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fā)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tǒng)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fā)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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