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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印章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guī)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子印章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jiān)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fā)票專用章;
。ǘ⿲葘S秘攧沼≌拢簝H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xiàn)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fā)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ㄒ唬┿y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jù)由出納保管。
。ǘ⿲ν鈱S秘攧沼≌卤仨毚娣旁诒kU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ㄈ┴攧沼≌卤9苋藛T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xù),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xù),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jiān)交或收回,交接手續(xù)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shù)、名稱;
(五)企業(yè)名稱變更或印章?lián)p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攧沼≌氯缬衼G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并迅速財務應急和防范、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ㄒ唬┴攧沼≌碌氖褂帽仨毣谡鎸、合法、手續(xù)完備的經營活動。
。ǘ┿y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jù)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fā)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fā)票、增值稅票、營業(yè)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guī)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fā)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攧沼≌掠蓪H吮9,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ㄆ撸﹪澜麑ν鈱S秘攧沼≌聰y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xù),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ㄒ唬┪唇浽试S,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ㄈ┤魏稳艘匀魏蚊x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ㄋ模楦鞣N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ㄎ澹┪唇泴徟,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ㄆ撸┪窗幢局贫纫蠹皶r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公務員網上辦公及公文傳輸?shù)陌踩行?規(guī)范電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政府電子政務網絡平臺上使用電子公章的電子政務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是全市電子政務活動中電子公章發(fā)放與管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規(guī)劃、規(guī)范、監(jiān)管;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申請、審核、制作、簽發(fā)、更新和管理;負責綜合協(xié)調、檢查督辦電子公章相關的工作;負責提供與電子公章相關的服務;負責承擔電子公章系統(tǒng)的運行和維護等工作。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的'電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統(tǒng)一制作、頒發(f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復制。
第五條已具有規(guī)范實物公章的單位,憑介紹信到市政府電子政務科定制電子公章,領取電子公章加密卡、存儲介質,定制后銷毀紙質印模。
第六條由于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實物公章和電子公章作廢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實物公章的同時,一并向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交回電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儲介質并刪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條由于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公章?lián)p壞的,應持本地本單位介紹信到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重新辦理制發(fā)電子公章手續(xù)。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公章,并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九條電子公章密碼要嚴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條電子公章與實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為了使集團印章的使用與保管規(guī)范化、制度化,有效規(guī)避集團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集團行政公章、合同章及部門專用章。
3、集團行政公章由總經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二、印章的刻制
1、新增部門或部門變更需刻制印章,必須報請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憑公司介紹信統(tǒng)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xù)。
2、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guī)定。
3、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該部門公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應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亂放,存放位置須加鎖。
2、印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xù),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報請相關部門更換及聲明作廢。
4、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需登記,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稱、用印事由、份數(shù)、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jù)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攜印章外出,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批準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xù)。
五、附則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須追究直接保管人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經濟、法律糾紛和后果,由直接保管人與當事人共同承擔。
2、本制度自20xx年3月X日起施行。
3、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電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電子世界的表現(xiàn)形式,分為電子公章和個人電子名章(包括個人電子簽名),其中法人的個人電子名章在本辦法內視為電子公章。
電子簽章是以公安數(shù)字證書為載體,以數(shù)字簽名技術為核心,將數(shù)字簽名密鑰、印章或簽名圖片、簽章對象綁定在一起,為簽章對象提供完整性、真實性驗證的過程,是數(shù)字簽名可視化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
電子簽章系統(tǒng)是提供電子印章的制作、簽章以及印章管理與審計等功能的信息系統(tǒng),一般由簽章服務系統(tǒng)和簽章客戶端軟件組成。
第三條電子簽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章:
。ㄒ唬┳裱膊俊肮残畔⑾到y(tǒng)電子簽章技術規(guī)范”;
。ǘ┗诠矓(shù)字證書認證服務;
。ㄈ┎捎胮ki技術(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開密鑰體系)。
第四條在全省公安機關范圍內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認性,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xiàn)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條全省公安機關統(tǒng)一使用省廳建設的江蘇公安電子簽章系統(tǒng)。
電子簽章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的各類信息系統(tǒng),但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電子印章遵循“按需發(fā)放,授權應用”、“誰持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電子印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警授權應用模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備下列三類管理人員,并明確其承擔的職責:
(一)電子簽章系統(tǒng)管理員(以下簡稱“系統(tǒng)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本級系統(tǒng)管理維護工作,省級系統(tǒng)管理員負責為廳機關和各市系統(tǒng)管理員授權,廳機關和各市系統(tǒng)管理員負責為本級制章管理員、公章管理員授權;
(二)電子印章制作管理員(以下簡稱“制章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指定專人擔任,承擔本級電子印章制作、發(fā)放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三)電子公章管理員(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員”),由公章持有部門確定專人,承擔本部門電子公章使用授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廳信通處負責全省電子簽章系統(tǒng)運行監(jiān)控,以及簽章服務器數(shù)據(jù)庫備份、恢復等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章制作、發(fā)放和注銷
第九條電子公章制作范圍為全省公安機關有實體印章的部門,個人電子名章制作范圍為公安數(shù)字證書持有人。
第十條電子公章的制作申請,由實體公章持有部門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明確公章管理人,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個人電子名章由公安數(shù)字證書持有人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shù)字證書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負責受理、審核電子印章的制作申請,并組織制作電子印章。
第十一條電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公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shù)字證書,完成公章制作。
個人電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私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shù)字證書,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條電子公章印模統(tǒng)一存放在江蘇公安電子簽章數(shù)據(jù)庫中,實行集中管理和認證。
個人電子名章存儲在本人的公安數(shù)字證書中。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內設部門因更名、合并、撤銷等情況停用原實體公章的,應當及時函告信通部門,注銷本部門原電子公章,并根據(jù)需要重新申請制作電子公章。
第十四條個人電子名章持有人離職,應當將本人公安數(shù)字證書交還原證書發(fā)放部門予以注銷。
第四章使用和審計
第十五條電子公章管理權歸實物印章持有部門所有,個人電子名章使用權歸持有人專有。
第十六條電子公章的使用,應當經公章持有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本部門公章管理員負責授權,由被授權人持本人公安數(shù)字證書,在指定信息系統(tǒng)的業(yè)務環(huán)節(jié)調取使用。
個人電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數(shù)字證書,在其業(yè)務授權范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電子簽章系統(tǒng)對電子印章的制作、變更、注銷以及電子簽章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電子簽章系統(tǒng)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元素和審計行為。
審計元素主要包括:文檔標識、蓋章人、數(shù)字證書序列號、印章名稱、簽章時間、簽章計算機ip等;審計行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蓋、撤銷、鎖定、解鎖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條電子簽章系統(tǒng)中的`公章和個人簽名圖片、數(shù)字簽名密鑰等基礎信息應當永久保存;審計信息保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公安信通部門在電子印章制作入庫后,應當督促本級制章員對制章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電子文檔進行銷毀,并逐一檢查、確認銷毀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安信通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shù)字證書申請表》,應當按照秘密級文件妥善保管,并統(tǒng)一歸檔至公安檔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檔,其歸檔參照國家檔案管理局頒布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20xx]第6號)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guī)范》(gb/t18894—20xx)執(zhí)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嚴禁系統(tǒng)管理員違規(guī)提供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guī)的系統(tǒng)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禁制章管理員私自留存、違規(guī)提供電子公章和他人電子簽名,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guī)的制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公章管理員違規(guī)授權使用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guī)的公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嚴禁公安數(shù)字證書持有者出借本人的個人電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違規(guī)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個人電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信通部門采取補救措施:
。ㄒ唬┕矓(shù)字證書遺失或損壞的;
。ǘ┕矓(shù)字證書存在被他人冒用、偽造等失密情況的;
。ㄈ┢渌麘攬蟾娴闹卮笫马。
第二十八條對違規(guī)留存、提供電子公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子印章使用管理中發(fā)生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簽章行為人所在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信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與今后新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廳信通處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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